第二,损失事实方面。在原审、申请再审审查及再审庭审中,陈呈浴一直称其在矿山开采期内,只有投入没有产品产出,即尚未产生任何收益,但在应本院要求提供部分投资票据时,本院查明该部分票据包含部分(矿石)荒料生产、加工和销售票据,其对此未予否认,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。本院认为,陈呈浴自行进行矿石生产和销售,亦承认昌宇公司对矿石生产和销售没有任何参与,其举出的有关投资票据不仅形式、内容存在严重瑕疵从而导致投资认定困难,根据其已有矿石生产和销售的事实,是否具有投资损失,亦无证据予以充分支持。
同时,原审中,陈呈浴作为损失赔偿的请求人不仅未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票据,而且对其应该掌握的票据前后表述不一,有时称其有三麻袋票据,有时称只是三小袋票据,有时称票据在他人处不能取得,有时称票据大部分丢失等。再审中,经多次催告陈呈浴限期提交全部生产经营票据,但其并未向本院补交。据此,陈呈浴请求投资损失赔偿的事实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最高法院判决: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驳回陈呈浴的诉讼请求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