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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,小股东如何维护权益?
时间:2018-08-15 17:18:40  来源:  作者:

  尽管如此,为了维护少数股东利益,我们认为对于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公司股东会除名的决议,可以适用表决权排除,理由如下:

  首先,如果控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,少数股东又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,将导致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第17条形同虚设。如果此种情况下,仍按照通过的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,则少数股东永远无法以多数决议解除控股股东的资格,这也打破了公司治理的平衡。

  第二,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前提。即使是控股股东,如其未履行出资义务,其股东资格是不完整的,对其股东权利(包括表决权)进行限制也符合公司法的要求。如果允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照常享有股东权利,而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却得不到保障,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。

  第三,公司章程是各个股东之间的契约,按照章程要求履行出资是各个股东的合同义务。控股股东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,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。从合同法角度讲,守约方是有权解除合同,而根本违约方是无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的。所以,基于公司契约和根本违约理论,在因股东未履行出资而进行的股东会除名决议中,未出资股东是没有表决权的,即使该股东为控股股东。

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/中国国际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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